“王安石变法”失败了 他推行的新法后来怎样了

2021-05-11 17: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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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叶,冗官、冗兵、冗费等弊端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神宗重用以王安石为代表的革新派,变法图新。新法包括青苗、免役、农田水利、均输、市易,方田均税,保甲和保马等,合称富国强兵八法。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病故,保守派复辟,新法的命运前途未卜。

青苗法

青苗法是新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以常平仓和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20%的利率借贷给农民和手工业者,试图缓解民间借贷和增加财政收入。熙宁年间,青苗法每年给北宋带来至少300万贯的收入。

青苗法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地方官为炫耀政绩,强行摊派青苗法,而且利率由“二分”擅加到“六分”,几乎等同于民间高利贷的利率。青苗法由“生财”向“敛财”演变。“庆历新政”推动者之一的韩琦也认为:青苗法“与初时抑兼并、济贫乏之意绝相违决。”意在“富民强兵”的青苗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废止。

免役法

“富民”的另一个措施是免役法。它改变应募方式,原本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钱代役,官府以钱募役。免役法的本意是“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使“农时不夺而民力均矣”,并且免役范围扩大到寺观户、官户和品官户,改善了服役不均的状况,加快了公务人员的职业化。

理论和实践是有差距的。“农民之役不过出力,税不过谷帛。”手中缺钱的农民,为了凑够免役钱,不得不贱卖自己的农产品。朝廷又以免役宽剩钱的名义,攫取了大笔财富。在新法中,免役法和保甲法相互重合,农民陷入出钱又出力的僵局。司马光和苏辙对免役法进行了改良,实行差募兼行,使免役法得以延续。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1069年)11月,神宗颁布了《农田水利约束》。这部新法对农田水利的组织审批、经费筹集、责任和权力分担、参与人员的奖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新法的推动下,全国兴修农田水利设施10793处,灌溉民田3600多万亩,官田19多万亩。

元丰年间,受到司马光、文彦博等保守派成员的反对,新法的普及遇到重重阻力。农田水利法流于形式,名存实亡。与其它新法不同,农田水利法促进了农业的生产,符合了民众生存的需要,并未遭到废除,对北宋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均输法

和农田水利法同年推出的还有均输法。这一新法旨在解决汴梁和东南6路(江南东西、淮南、两浙、荆湖南北、福建、广南)的供需矛盾。均输法分为两部分,一是灾害歉收地区的实物赋税折算成钱币,到丰收地区贱价收购供品,取得“徙贵就贱”的效果。二是当价格低廉时,就地采购,储存备用,达到“用近易远”的目的。

均输法减轻了百姓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操纵市场和盘剥百姓的能力,排除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阻碍,顺应了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过,均输法侵占了官僚阶段的利益,在元丰年间形同虚设,徒有其名。

市易法

简单来说,市易法是以平价收购滞销商品,当商品出现短缺时再出售。制定市易法的初衷是调剂供需、平抑物价、打击奸商。熙宁五年(1072年),朝廷在汴梁设立市易司,标志着市易法登台亮相。市易法允许商人贷款或赊货,并按规定收取一定利息。

不过,政府通过市易法过度操控市场,导致市场丧失了配置资源的能力,物价无法反映供求关系,损害了商户的利益,市场管制成本大于利益,而且腐败丛生,效率低下。就连王安石的弟弟王安礼也说:“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输官不时者有罚息,民至困穷。”元丰八年(1085年),市易法被逐步废除。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 1072年)8月末,针对田赋不均、隐田逃税的现象,王安石制定了方田均税法。在清查丈量各州县耕地状况之后,方田均税法以东南西北四边长各1000步为1方(相当于当时的1万亩),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级登籍造册,确定各个等级土地的单亩税额。

相较其他新法,方田均税法好似鸡肋。该新法的推行仅限于北方的河北东、河北西路、永兴军、秦凤及京东路部分州县,没有在全国普及。据《文献通考·田赋四》坦言:截止废除方田法前夕,“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 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这与全国登记在籍田地4616556顷,相去甚远。更何况方田均税推出伊始,便遭到大官僚大地主阶级的激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10月25日,受到重重阻力的方田均税法被废止。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强兵”举措之一的《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出台。保甲法的主要内容是乡村每十家住户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在住户中选择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保丁农闲时军训备战,夜间轮流巡差,维护治安。

保甲法表面上强化农民管理,实际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农民“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烙其肌肤,以至于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出逃的保丁无家可归,衣食无着,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元丰八年(1085年),司马光上位后,率先罢除了保甲法。

保马法

在保甲法基础上,王安石建立了保马法。在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五路及开封府诸县“三等已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五等十户为一社,以待死病补偿者。保户马毙,即马主独偿之; 杜社马毙,半使社人偿之。”参与保马法的保户可以免除赋税。

实行之初,保马法对北宋收复西夏河湟地区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保马法的深入推进,牧马于民的“良政”变成了“苛政”。“奉行之吏务为苛峻,于是,数之少者增之,期之宽者促之。”养马增加了下户的负担,许多保户为了赔偿马价倾家荡产。元丰八年(1085年),保马法戛然而止,打入冷宫。

新法的落幕,既有自身实施的因素,也有反对力量的干扰。以新法为核心,革新派和保守派相互倾轧,争权夺利。双方的交锋从变法观点的争论逐步演变为政治势力的党争,使孱弱不堪的北宋雪上加霜,为后来的王朝悲剧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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