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交易近千次亏损20万!中银国际证券员工代客炒股,终领11万元罚单

2021-06-05 17: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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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不仅亏损还遭监管层处罚的案例。

日前浙江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下称“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黄伟燕曾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最终累计亏损超过20万元,其也因相关行为被浙江证监局予以警告并罚款11万元。

近年来依托客户或近亲属账户违规炒股的案例在业内时有发生,对此新《证券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章制度的“红线”,并明确对于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客炒股亏损超20万

投顾助理获11万元罚单

浙江证监局官网显示,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任投资顾问助理,其于2018年8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通过155****0261等手机号码操作“黄某伟”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933笔,累计成交金额8030.90万元,累计亏损20.80万元。

从资金来源看,“黄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黄某伟的自有资金和黄伟燕拆借给黄某伟的资金。黄伟燕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

浙江证监局认定,黄伟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黄伟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1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发现,黄伟燕于2018年曾先短暂供职于东方财富证券,此后再入职中银国际证券;就在其结束代客炒股后不久,即2020年4月10日,其在协会的登记状态变更为“离职注销”。

顶风作案时有发生

从业人员禁止炒股一直是证券行业的一道红线,然而近年来在利益诱惑驱使下,仍有不少人员顶风作案。

5月13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先后在原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证券营业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杨晓君,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前者扣除税费后盈利1361.92元,后者仅获利63元。根据相关规定,青岛证监局对杨晓君给予警告,并罚没合计4.64万元。

4月20日,证监会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国金证券投资顾问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长期跟踪相关账户买卖股票信息,并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趋同交易金额合计2.29亿元,趋同交易获利308.14万元。最终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308.14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3月8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于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使用其配偶“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8万元。最终张新春被处以3万元罚款。

从上述操作手法不难看出,目前证券从业人员借由近亲属账户或客户账户违规进行股票交易仍是案发的“重灾区”。

扎牢制度篱笆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法》明确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从业人员应遵从宪法,对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道德准则心存敬畏,牢固树立依法合规、遵德展业理念,自觉接受监管和自律管理,抵制违反规则及道德准则的行为;此外应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审慎执业,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严防执业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带来的各类业务风险,自觉抵制侥幸心理与短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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