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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2:27:02
天眼查截图
判决书显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33763号《关于第38684797号“鸿蒙HongM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眼查截图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