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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16: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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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公示,其中提到,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登记及备案)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全省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全文如下:关于《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1日-11月20日。
联系电话:0571-87058271、0571-87058139
附件: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0日
(文章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文章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